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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说明
(一)、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
(二)、办理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
(四)、需要准备的文书
1、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2、《商标注册申请书》
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可以以纸质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商标图样
7、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8、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附送公证书。
9、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10、注意事项
(1)《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2)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