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来源:2023-09-11 11:09:5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降低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通过服务补贴券的方式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社会服务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为规范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补贴券)是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给予补贴的凭证。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企业购买约定的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签约服务机构是指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注册,可提供本办法要求服务事项,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政策制定、资金预算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称运营单位)运营补贴券等;市级及宁东工信部门负责企业申领补贴券复核;运营单位负责补贴券发放结算、政策宣传及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补贴券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年度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产生的利息上缴自治区国库。补贴券运营费用为年度补贴券总额的6%。

第二章补贴券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补贴券支持的企业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1年以上。

(三)缴纳社保,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补贴券支持的服务事项应属于以下领域:信息化、技术创新、投融资、知识产权、检测认证、营销策划等领域。

第八条 企业可自主申领支持的服务事项内多个服务项目(产品),单个服务项目(产品)仅限使用一次补贴券。补贴比例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60%,单户企业年度申领使用补贴券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补贴券申领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期满作废”原则。每个签约服务机构在一个服务年度内结算的补贴券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补贴券支持的具体服务事项、补贴限额和补贴比例和优先支持对象根据政策导向及企业上年需求进行调整,并在年度申领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 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规定专业执业许可资格或相应服务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区内登记备案的区外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办事机构或合作机构。

(二)依法经营1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补贴券的支持服务事项,且具有开展相应业务资质及专业从业人员不低于5人(以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上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含)以上。

(三)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成功案例(非补贴券项目)不少于50家(次),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级平台可直接成为签约机构。

第十二 条签约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运营单位协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签约服务机构征集和遴选工作,签约服务机构资格每个服务年度认定一次。

(一)新签服务机构:申报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新签服务机构。

(二)续签服务机构:结合服务机构上年度补贴券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情况,对签约服务机构续签资格经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符合条件的为续签服务机构。

运营单位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签约服务机构建议名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定后在自治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与签约服务机构签订统一的年度补贴券合作协议。签约服务机构在管理平台发布服务项目,公布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四章 补贴券申领、使用与结算

第十四条 申领使用。补贴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通过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平台全流程实施。按照以下程序申领使用:

(一)申领。企业在管理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注册后,填报补贴券申请表,授权查询社保、税务缴纳等信息,运营单位进行审核,市级及宁东工信部门对企业进行复核。

(二)使用。复核通过的企业在线选择签约服务机构或在线发布服务需求,服务机构线上响应和竞价磋商。企业自主选择一家签约服务机构,线上签订服务合同或上传纸质合同,运营单位审核确定拟补贴额度。

(三)服务评价。签约服务机构按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线上提交服务过程和服务完成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签约服务机构服务满意度线上予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结算补贴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结算。企业支付除补贴券部分的合同金额,服务完成后签约服务机构通过管理平台线上提交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补贴券补贴金额)及服务证明材料等申请结算。

第十六条 核查结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适时对服务补贴券申领使用情况予以核查,运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补贴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补贴券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补贴券运营情况,包括补贴券发放、签约服务机构履约和企业满意度等;负责对补贴券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组织实地验收,并承担因虚假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得承接用补贴券结算的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签约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经运营单位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定后,即予公告清退,相关企业不得再次申领补贴券,已发放的补贴券视为作废,不予结算:

(一)虚假交易、串通套现的。

(二)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三)不配合监督和检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2〕2号)停止执行,已申领的服务补贴券按原办法结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